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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来源:新侨会 编辑:秘书处 时间:2015-05-30 浏览:2570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现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身份解释(试行)》(国侨发[1984]2号)和《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侨政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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