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武汉市新侨专业人士联谊会。英文名称为:Wuhan Overseas Chinese Professionals Association(WOC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服务归侨、华侨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服务新侨专业人士;创新推动科技交流,积极引进新侨专业人士智力资源;推动武汉经济科技创新,促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受武汉市侨联业务指导和武汉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并作为武汉市侨联的团体会员,接受武汉市侨联的会员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海内外新侨专业人士联谊活动、促进交流、建立友谊与互信、寻找商机、争取合作、实现共赢。
(二)充分发挥新侨理事的条件优势,协助政府企事业招商引资、招贤引智,定期向理事会通报海内外侨情讯息和工作情况。
(三)密切与理事的联系,推进同世界各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社团在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为加快武汉市高新技术行业发展和提升全市的产业整体科技水平服务。
(四)关心理事在科研领域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和突出贡献,通过市侨联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人才。
(五)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提供各种有利于理事发展事业的学习和交流机会,引导理事在各自岗位上建功立业。
(六)办理侨联和理事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改革开放后到武汉工作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专业人士;
(五)在海外留学、工作的重点专业人士以及他们在武汉从事专业工作的眷属;
第九条 理事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意愿;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理事证。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要求本会为维护理事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分区域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必要时可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增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变更和增补的理事人选;
(六)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
会长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
(三)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增加或免除正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五)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办事机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理事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六)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3日网络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