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新侨专业人士联谊会暨武汉市新侨专业人士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主要是由改革开放后出国(境)学习、工作,取得本科以上学位的高职称、高学位,现在湖北工作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留学归国人员专业人士,目前仍在海外留学、工作的专业人士以及他们在湖北从事专业工作的眷属自愿组成的侨界社团,为湖北省、武汉市侨联团体会员,受湖北省及武汉市侨联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 本会广泛团结、联系在湖北工作的新侨专业人士,通过组织联谊、交流、考察、培训等活动,加强新侨专业人士间的联系往来,搭建新侨专业人士联络联谊、合作交流、参政议政、引资引智的平台,推动湖北加快构建“中部崛起”的战略支点和经济、科技、文化和侨联事业的发展,促进湖北省“人才强省”和“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推进湖北及武汉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并根据自身特点独立开展联谊交往、引资引智、对接互助活动,维护理事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以为新侨专业人士服务为宗旨,将促进湖北省“人才强省”和“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推动我省加快构建“中部崛起”的战略支点和经济、科技、文化以及侨联事业的发展作为基本任务。
第五条 密切与联谊会理事的联系,传达贯彻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侨务政策和引智方针,定期向理事通报海内外侨情讯息和侨联工作情况,推进同世界各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社团在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为加快湖北高新技术行业的发展和提升全省的产业整体科技水平服务。
第六条 关心理事在科研领域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和突出贡献,通过省市侨联积极向各级侨联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人才。
第七条 调查了解理事的愿望和要求,支持本会理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沟通密切理事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为其在湖北及武汉创业、生活提供协助。
第八条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提供各种有利于理事发展事业的学习、交流机会和文化联谊活动,引导理事在各自岗位上建功立业,为推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献智出力。
第九条 加强本会常设机构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
第三章 理 事
第十条 凡符合本会理事资格,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理事的权利与义务,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资格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关心侨联事业,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改革开放后到湖北工作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留学归国人员专业人士;
(五)在海外留学、工作的专业人士以及他们在湖北从事专业工作的眷属;
第十二条 入会手续
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人,应填写《湖北省暨武汉市新侨专业人士联谊会理事申请表》,并经本会会长会议批准后,方可以成为本会理事。
第十三条 退会手续
理事实行退会自愿原则,理事自提出退会书面申请之日起,理事资格及所任会内职务自动终止。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活动的理事,暂停理事服务,保留会籍一年。保留期内,如继续行使权利和义务者,可恢复会籍,保留期满仍未行使权利和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所任会内职务将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理事权利
本会理事享有推举权、被推举权和退会自由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享有其他符合本会章程的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义务
理事有遵守和履行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执行本会决议,承办本会委托事务,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以及其他符合本会章程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名誉职务,名誉职务为:顾问。在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有重要建树并具有较高行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的各界人士,经相关方面推荐、协商和本会会长会议研究批准,可授予上述名誉职务,每届任期最多五年。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期由本会会长会议确定。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推举产生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可增补或罢免副会长、理事等。
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本会的管理制度;
(五)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六)聘请名誉职务;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会议每年召开至少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理事大会需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经湖北省及武汉市侨联批准同意后方能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推举采用大会表决的形式和等额推举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由省市侨联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设在湖北省侨联经济科技部,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告理事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需报湖北省及武汉市侨联审定后,经理事大会通过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会理事大会通过并报湖北省及武汉市侨联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湖北省暨武汉市新侨专业人士联谊会会长会议负责解释。
(注:本章程已于2019年3月7日在理事大会上通过。)
上一篇: